石某系某公司员工。2018年1月9日18时15分左右,石某在上班时间于公司车间巡视时突然晕倒,被送往重庆市九龙坡区中医院救治。经过诊断,九龙坡区中医院确诊石某具有脑干出血、高血压3级很高危等病情,治疗期间石某病情继续加重。
2018年1月9日和1月10日,医院两次发出《病危通知书》。2018年1月11日16时18分左右,石某家属要求立即拔除气插导管,拒绝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九龙坡区中医院反复与家属沟通告知风险后,石某家属仍坚持放弃治疗,并签字要求拔除气插导管。16时40分,石某被拔除气插导管。17时00分,石某心跳停止,被宣布临床死亡。
之后,石某所在公司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九龙坡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认定石某于2018年1月11日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石某的妻子张某在收到决定书后不服,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九龙坡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