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借调是用人单位、借用单位与劳动者三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借用单位实际提供劳动并领取报酬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借调多出现于存在关联关系或合作关系的公司之间,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此种用工形式,还针对此种用工形式规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主体。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第五十四条规定,“……外借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用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
由上述规定可知,借调人员虽向借用单位提供直接劳动,但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并未发生改变,实际从事的仍是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正是出于如此考虑,《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来源:中国社会保障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