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小陈来到某快递公司应聘成为一名快递员,日常工作主要负责派送快件和收件。工作以来,他一直认真负责地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2019年3月的某天,小陈像往常一样开着电动车送件,在途中却不慎与一个行人相撞。小陈第一时间把伤者送往了医院,并马上向快递公司负责人报告。随后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了小陈与受伤的行人负同等责任。于是小陈向伤者支付了医药费及陪护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
小陈认为,快递公司应当向自己返还以上费用,可公司不但不返还,还以此次交通事故为由,让他2019年5月1日离职。小陈为了拿回2019年3月份工资、以及垫付伤者的医药费、陪护费等,多次与快递公司沟通,没有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