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00年4月1日入职北京市某家具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工作岗位为班车司机。2016年12月31日,家具公司书面通知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公司所用班车不符合当地机动车排放标准,不能再上路;而且为配合当地政府的城市功能转型政策,家具公司经营商场的营业商户大幅减少,营业面积随之大幅缩减,不再需要班车。
张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张某认可家具公司存在营业商户减少、面积缩减、其所开的班车存在不符合国标不能上路的情况,但认为家具公司以配合当地政府的城市功能转型政策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且公司亦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其协商过,也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