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30日,王某到金手指公司应聘时,在金手指公司发给的《应聘表》的婚姻状况一栏填写为“未”;在《员工登记表》的婚否一栏填写“否”。
2012年11月,金手指公司发现王某于2011年7月15日已结婚,并怀孕,遂于2013年1月25日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王某遂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金手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省仲裁委于2013年9月5日作出裁决:金手指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9569.8元和绩效工资4489.05元。金手指公司不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