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于某向某市人社局提交“社会保险稽核申请书”,要求人社局确认1997年3月至2014年5月期间,自己与某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责令蔬菜公司为自己缴纳这段时间的社会保险费。
于某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的批复》提出,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随后,人社局做出回复,称该局无权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告知于某应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或诉讼途径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申请社会保险稽核的问题,人社局已经启动相关程序,正在进行稽核。
于某对此不服,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人社局履行职责,对其与蔬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予以行政确认。当地政府驳回于某的复议请求。
2019年10月,人社局向于某送达“稽核结果告知书”,告知未发现蔬菜公司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在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无法责令蔬菜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