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李某到某新能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经理职务。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5月,因公司拖欠李某销售提成,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销售提成共7.2万元。
在仲裁庭审中,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与两家客户签订的两份协议书,签订日期分别为2020年3月14日和4月6日,其中约定在签订协议书之后1个月内,公司要退还这些客户销售款共4万元。这两笔业务所涉客户均为李某经手,两笔业务涉及李某的销售提成总计1.6万元。公司提出,因公司要向客户退款,要将提成从拖欠李某的报酬总额中扣除。
仲裁委调查发现,至协议书期满,公司一直未向两家客户退款。该公司没有与退回提成相关的销售管理制度,未与李某约定关于退回提成的相关条款,也无法举证证明两家客户要求退款与李某的销售行为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