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黃叔是蜀都公司员工,公司为刘黃叔安排有宿舍。
2018年1月6日至7日公司放假,1月8日上班。
刘黃叔假期回老家看望家人,2018年1月7日下午16时左右,刘黃叔驾驶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回公司,当日17时35分许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黃叔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8年3月8日,刘黃叔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公司向人社局出具《关于刘黃叔车祸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提出公司正常上班是2018年1月8日,刘黃叔2018年1月7日下午17时35分没有直接上班的客观目的,其出车祸的时间离上班时间还有近15个小时,刘黃叔还有吃饭、休息等私人行程时间安排等意见,认为刘黃叔不具有认定工伤的合理性。
人社局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刘黃叔不予认定为工伤(死亡)。
刘黃叔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