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珍姑于2015年11月1日入职深圳某物业公司处工作,担任保洁员,上班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日,早上7时至11时,下午13时至17时。
2015年11月3日17时5分许,苏珍姑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2015年11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珍姑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2015年12月2日,苏珍姑家属向深圳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015年12月4日,深圳市人社局向公司发出《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要求该公司依法提供事故书面调查材料、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词等证据。2016年1月6日,深圳市人社局再次向公司发出《调查函》,要求公司带相关员工到深圳市人社局处接受调查,公司未做回应。
2016年2月4日,深圳市人社局于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苏珍姑于2015年11月3日在上下班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伤。
公司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