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某在某文化传播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其间经人介绍,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尤某至某教育培训公司从事助教工作。在这家公司,他周一、周二休息,周三至周五开会或备课,周六、周日为两个培训班上课,并承担部分财务报表制作、广告设计及微信公众号运营工作。教培公司每月向尤某支付工资4550元。
2019年3月,教培公司突然通知尤某离职,且未给出任何合理解释。工作期间,教培公司一直未与尤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尤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教培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教培公司认为,尤某系其他单位法定代表人,只是利用业余时间来教培公司参与辅助工作,双方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公司不用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