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于2015年3月10日入职某贸易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北京分公司,任配送员一职,工作地点为天津。贸易公司北京分公司委托贸易公司天津市第一分公司在天津为苗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苗某于2015年5月20日在工作中受伤。北京市海淀区人社局认定苗某为工伤,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苗某为八级伤残。2016年8月18日,贸易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苗某解除劳动合同。苗某要求该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苗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根据北京市标准支付上述三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