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4年3月1日起在广西柳州市北部地区的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在冲压车间工作,岗位为冲压工,工作地点为柳州市。
2019年7月,因科技公司所在的地块需要配合拆迁工作,该公司关闭部分场地并分流部分员工到柳州市区范围内的柳东新区和柳南河西工业园工作,这部分员工的上下班均有免费厂车接送。
李某就是这批员工中的一名。他不满公司对自己工作地点的变更,认为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更换工作地点,导致劳动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导致自己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于是拒绝到岗。
该科技公司多次与李某沟通无果。李某于2019年8月2日,通过张贴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公司,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自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