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是某全国餐饮连锁企业员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谢某从事管理岗位工作,公司可合理变动谢某岗位,谢某需服从公司的安排。另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应积极配合公司对其职位、工作地点的合理调动。谢某经培训学习了《员工手册》并予以签字确认。
2020年1月23日,公司通过办公软件向谢某送达通知,明确因工作需要,且因谢某之前从事过餐厅总经理职务,因此将其岗位由现在的营运督导调整至餐厅总经理,调整后的岗位性质及原薪资福利待遇不变。
谢某收悉上述通知后,告知公司不同意调岗,认为新岗位对其具有侮辱性,员工会对自己产生不良评价。随后谢某一直未到新岗位报到。公司先后三次向谢某邮寄通知要求其上班,并明确其如逾期未到新岗位,公司将按照法律和相关规章制度处理。但谢某始终不予理会。
2020年3月6日,公司经过工会同意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谢某多日旷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他解除劳动关系。谢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