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是双方的法定义务。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这里强调的“订立”行为,仅限于形式上的“订立”,即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能够阐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就满足了法律要求。至于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完全的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是否有效等实体方面的内容,并非判定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定要素。
本案中,虽然该公司与周某订立的劳动合同被裁定为无效合同,但是毕竟周某入职时与公司是订立过劳动合同的,已经完成了相应的“订立”行为,所以周某以劳动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能获得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