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于2018年3月入职某招标公司,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2月,招标公司告知周某双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周某未提出异议。2021年3月,招标公司与周某终止了劳动关系,并按照周某的工作年限支付了经济补偿。
不久,周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称已诊断怀孕,且在职期间已怀孕,公司知晓这一事实却仍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辩称之前并不知道周某怀孕,并表示愿意以原薪资待遇与周某续签劳动合同。但周某要求公司提高薪资标准自己才续签劳动合同,否则仍应支付赔偿金。公司拒绝。庭审中,周某虽主张公司知晓其已怀孕,但未提供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