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6年8月21日到某机械厂工作,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机械厂并未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
2016年9月22日下午,李某在消毒车间工作时,因劳累过度不慎掉进热水池中,被立即送往烧伤医院治疗,工厂预交医疗费3000元。2016年9月26日,工厂让李某转院治疗,再次预交医疗费3000元。李某于2016年11月5日出院,但还有两处烫伤未痊愈,之后支付医疗费29817.40元,工厂只承担了其中的8000元。李某受伤后,工厂未支付其工伤津贴。李某在住院期间多次昏迷,由其家人轮流护理。
2016年10月3日,工厂曾要求李某的父亲在一份协议书上签字,否则不再支付李某相关的待遇,李某的父亲只好在协议书上代李某签了字。协议书中规定,工厂再支付李某7000元后,双方关于李某受伤的待遇方面再无纠纷,后续问题工厂概不负责。
李某经医治后,神志清楚,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其父代签的协议无效,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工厂承担医疗费、工伤津贴、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