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9日,孔某入职某生物科技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在企划部。2021年4月28日,孔某因病住院治疗,按程序向公司申请病休。
7月28日,孔某医疗期满后回公司上班,要求仍回原岗位工作。但公司的答复是:其原工作岗位已被人替代,公司安排其到产品推荐部工作。孔某不同意,认为自己现在的身体情况完全胜任工作,公司没有理由单方变更工作岗位。
双方协商不成,公司要求孔某3日内到新岗位报到,否则将视为旷工,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孔某仍坚持在原岗位上工作。3天后,公司向孔某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孔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