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丽于2016年8月15日入职广州万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约定工作部门为培训部、招生部,岗位为培训讲师、招生主管。2020年4月被调整为教务主管。
2020年6月7日11时23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总向王丽丽发出《调岗通知》,内容为:
调岗通知
致员工王丽丽:
因你与公司股东王平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不利于公司管理。现调你从教务主管岗位到销售岗位,调岗从2020年6月11日开始执行,调岗后的薪资标准以招生主管薪资待遇标准执行。
请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现岗位工作交接完毕并前往新岗位报到。如超期未报到者。视为旷工,旷工达3日(含)以上者,则视为自动离职,公司按照自动离职的有关规定处理。……
当日12时10分,王丽丽答复:“请问焦总我的工作跟谁交接?我3日内交接完工作就离职,不用调岗了!”、“那您尽快吧!否则3天后我按照您的要求直接离职了,到时候工作问题交接不清与我无关”、“从今天开始算,到10号18点结束。”
王丽丽最后工作日为2020年6月7日。
离职后,王丽丽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7896元。王丽丽认为公司发出的《调岗通知》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她的回复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