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白于2018年12月12日入职东方公司,入职时,公司未与江小白签订劳动合同。
2019年8月6日,公司提出补签劳动合同,补签的《劳动合同书》显示: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4050元,转正后工资为4500元,岗位为财务日审,落款处有公司的印章以及“江小白”字样签字及捺印。
后江小白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不予支持。
江小白不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