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在试用期需要提前3天提出申请,转正后则需要提前30天提出申请,那员工转正后主动提出离职后,企业必须在30天通知期满后才能和其解除劳动关系吗?
很多企业为了防止夜长梦多,一般都在员工主动提出离职后的一周或者半个月内就帮其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在离职通知期过程中,往往会涉及报酬和经济利益关系,很容易产生劳资纠纷,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那么,企业是否可以主动放弃30天通知期,要求员工提前离职呢?
本案中,企业与员工之间争议的焦点在于:A公司要求张某提前办理离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即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提前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系法律从保护员工权益出发,赋予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但员工在行使此单方解除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即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以便企业有充分的时间弥补由于员工辞职而造成的岗位空缺,此条规定及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企业必须等到员工通知辞职三十天期满方可要求其离职。
所以张某虽拟定了离职的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但A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于2017年7月8日通知李某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属于公司的用工自主权,并不是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认为依据不充分,最终不予支持张某的主张。
员工主动辞职,基于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有权要求员工履行法定程序,法定通知期满方可办理离职手续,亦有权选择放弃30天通知期,提前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关系。
另外,针对员工未履行30天通知期(试用期为3天)法定义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企业损失的,企业可要求员工予以赔偿,损失赔偿范围为:
1)企业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企业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因此,企业可通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尽可能明确约定损失赔偿范围,并在情况发生时及时固定损失事实及证据,向员工主张赔偿。
来源:东宝人才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