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七姑系江苏某保洁公司员工,在职期间,袁七姑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第一次合同期限为2012年9月6日至2013年9月5日、第二次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5日。
第二次合同期满后,公司与袁七姑订立的是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8月2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后,袁七姑提出第三次签合同时公司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2018年1月11日,袁七姑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8年2月5日作出仲裁决定书,终结了该案的审理。袁七姑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