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董于2013年进入一家企业从事操作工工作。2015年1月,小董在厂区下楼梯时不慎将脚扭伤,当时小董觉得受伤不太严重,仍断断续续上班,其间请过病假。
从2015年5月开始,小董因伤情严重,为治伤未再上班,2015年9月小董被认定为工伤。从2015年5月至2017年11月,该企业一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小董发放工资,远低于小董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3500元。2017年11月,该企业与小董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了经济补偿。2017年12月,小董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小董认为企业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企业按照自己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3500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