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 10 条规定:“用人单位缴 纳工伤保险费的
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 位缴费费率之积。”但在实践中,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常并不统计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而是按所在
地区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一个上下浮动的比率(很多地
方是 60%-300%),来确定每个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费率,则由国
家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
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
率档次,通常分为三个档次。各地基准费率(如北京地区为 0.5%、
1%、2%)有所不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经办机构根据
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
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