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者荣是江苏某公司员工。
2015年9月18日,外公司的车辆进入公司处运输货物,期间该车辆装运了公司的部分废旧钢材,王者荣以经手人的身份开具出门证,2015年10月23日公司对此事进行调查。
2015年11月4日,王者荣向公司提交一份辞职报告,内容为:由于个人家庭原因,不能在公司继续干了。
公司收到该辞职申请后由两名管理人员签字同意。
过了几天,王者荣到公司人事工作人员王小妮处以查看有无遗漏内容为由要回辞职报告,一拿到辞职报告立即撕毁并冲入马桶。
公司看到辞职报告没了,便于11月16日向王者荣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解除理由为王者荣违规开具出门证,致使相关方违规进入公司运输了公司废旧钢材数吨,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和《员工手册》第十二章第5.19条规定解除与王者荣的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5年11月19日,王者荣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28万余元,仲裁委驳回。王者荣不服,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