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六系上海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因乙方(赵六)在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公司),以赵六日工资为标准,每拖迟一日,赵六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一日工资的赔偿金,给公司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后赵六突然辞职,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离职,公司便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扣除了赵六一个月工资。
赵六不服,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将扣除的一个月工资返还给赵六,并且一裁终局,公司不得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