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淑真是浙江某公司员工,在台州上班,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约定工作地点为浙江,月基本工资为18000元。
2020年10月4日,邱淑真生育一子,2021年3月18日,公司通知邱淑真合同顺延至哺乳期届满之日终止。
2021年3月18日,公司向邱淑真出具《通知书》,载明:因浙江-台州职场撤销无办公地点,为了就近安排工作,经公司管理层研究决定,通知邱淑真从2021年3月22日开始至杭州职场上班,薪资待遇不变,要求邱淑真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前往杭州职场报道,如超期未报到者视为旷工;旷工达3日(含)含以上者,则视为自动离职,公司将按照自动离职的有关规定处理。
之后,邱淑真未前往杭州职场上班,也未完成公司通过邮件发送的工作任务,而是居家考勤打卡。
2021年4月16日,公司以邱淑真存在旷工及考勤造假等严重违纪行为,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邱淑真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3月16日至4月19日期间工资198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6000元,仲裁委未支持。
邱淑真不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