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七于2011年3月14日入职珠海某公司工作,2015年12月1日,公司任命朱七为储液器制造部组长。
2016年2月20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2016年3月14日至2021年3月13日止;工作岗位:管理人员。
2019年12月,公司对朱七的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将朱七从管理岗位调整为普工岗位,调整工作岗位后工资不变。
公司称是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根据朱七特点调整的。朱七确认调整工作岗位后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但是认为他的组长职务被撤销,工作内容发生巨大变动,其不同意该岗位调整,认为人格尊严受到了侮辱。
2020年1月,朱七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认为公司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调岗、并未付清加班费等理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