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周和所在公司去年3月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去年12月份,他在车间工作中被机器压伤了腿,被认定为工伤。后来,小周一直在接受治疗,但在今年3月,他接到了公司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通知,这让小周又伤心又愤怒。
等到4月中旬停工留薪期满,他被评定为六级伤残后,小周马上来到公司,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公司却表示,他评定伤残等级后,用人单位该支付的工伤待遇,公司都会支付,但解除劳动合同是公司的合法权利。
那么,公司的做法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