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初,某科技公司招聘技术人员,其中一项条件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王某到该公司应聘,提供了某学校的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最终被录用。
2019年1月18日,王某正式上班,该公司与其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录用条件同招聘条件。
2019年2月17日,王某试用期满如期转正。
2019年2月27日,该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在整理档案时,发现王某并非全日制本科学历,其应聘时提供的证书是伪造的。
2019年3月1日,该公司以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不服,认为虽然自己学历达不到该企业的录用条件,但已经被公司录用,而且通过了试用期的考核,也能胜任被安排的工作,公司单方面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王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该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