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8年11月10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销售总监,月工资标准20000元,正常提供劳动至2019年3月29日。张某入职后,公司多次通知他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9年3月29日,公司向张某发出书面通知,以张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了双方劳动关系。张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0000元。
公司则主张,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公司的做法是合法行为,也不需要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