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明确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休假有关问题的函》精神,现将《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休假有关问题解答》印发你们,请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并转相关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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