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庞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庞某入职后,公司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庞某于2019年1月初未打招呼就离岗未再上班。甲公司在无法联系上庞某的情况下,根据规章制度,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2019年1月21日,庞某回到公司,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经济补偿。因遭甲公司拒绝,庞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自己是“被迫辞职”,甲公司应当为其补缴社保费,并支付经济补偿。甲公司辩称虽自己未为庞某缴社保费有错,但庞某不辞而别违反规章制度,无权主张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