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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新单位要为原单位“埋单”吗?

某公司今年6月27日招聘了一名新员工。该员工入职一周后,向公司提出,要休2019年上半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对应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并提交了原单位出具的上半年没有休带薪年休假的证明。该公司想知道,公司有义务安排这名员工补休在原单位未休的年休假吗?

2020-07-101 回答367 阅读0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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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助手  2020-07-10 15:46
解答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统筹安排带薪年休假。



但是用人单位承担安排劳动者休法定带薪年休假的义务,需要满足以下前提:



其一,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资格,即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要求。



其二,劳动者享有休带薪年休假的时间周期是在一个公历年度之内,即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其三,劳动者享有的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权利是与其劳动付出相对应的,即劳动者向哪家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这段时期内就应当由哪家用人单位安排其休假;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的,在此用人单位当年度应休假天数,只按照当年在此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与前单位的工作天数和是否休假无关。



因此,本案中,该员工如果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并未享受2019年上半年的带薪年休假,则应当在其从原单位离职前要求原单位安排。



若原单位确实无法安排的,应当依法给予该员工相应的补偿;新单位并不用承担劳动者在外单位工作期间对应的带薪年休假休假责任。


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 作者:朱国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