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先生在上海某技术公司做技术开发,该技术公司在入职培训时明示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奖惩制度并要求接受培训的员工签字,钱先生也在相关文件上签了字。在入职后的培训过程中,钱某因无法很好的接收培训的内容而屡次出错,使公司遭受了严重的损失。于是该公司依据培训前签订的奖惩制度,以钱先生无法胜任目前的工作岗位的需求为由对钱先生进行调岗。但是钱先生拒绝公式的调岗安排。因为该公司和钱先生在约定的奖惩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经考核不合格者,经调岗员工如拒绝到新岗位任职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公司可以以此为由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并不急于任何补偿。钱先生对此表示不服,遂将该公司诉至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