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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税务局,自治区社保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因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 号)精神,为做好我区特困行业、企业纤困政策落实,现就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 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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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10 回答207 阅读0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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