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某于2013年到某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工作,岗位为驾驶员。
2018年10月1日,甄某驾驶公交车执行运营任务时,由于城市整体道路改造,甄某驾驶的该路公交车需要临时改线绕行。在甄某驾驶车辆改线转弯时,车上一名乘客质问甄某为何改道,甄某作简单解释后,该名乘客与甄某发生争吵。甄某一时情绪激动,抄起车上自备的灭火器砸向该乘客,但未砸中,灭火器在车中央跌落后发生喷射,给乘客及行人造成严重恐慌,这一现象被旁人拍摄并发到网上,在网上广泛传播,给单位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事后,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停止甄某工作。
2018年10月15日,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经研究决定,一致同意公司与甄某解除劳动合同。
当年10月17日,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下发关于解除甄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决定中载明:“甄某因公交线路临时改线问题未能有效与乘客解释,而是引发纠纷并殴打乘客,对集团公司社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因甄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故解除与甄某的劳动合同。”
甄某于2019年4月11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恢复双方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