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细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19122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2189号)精神,经研究,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112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就业补助资金是重要的民生资金,是支撑就业政策落实和工作开展的生命线。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19〕122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21〕89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注重普惠、重点倾斜,奖补结合、激励相容,易于操作、精准效能”的原则。各地要强化资金使用效果,确保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高效;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优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结构,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多渠道就业创业,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落实落地和就业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就业创业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农民工就业创业奖补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其他支出。其中:就业创业补贴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其他就业补贴等支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用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相关补助等支出;农民工就业创业奖补用于促进农民工稳就业奖补、支持农民工创业奖补以及其他促进农民工创业就业奖补等支出。各项补贴具体使用管理详见附件。
第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七条 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包括保障硬性支出因素、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在分配资金时,保障硬性支出因素优先分配,其余再按四类因素进行分配。
(一)保障硬性支出因素,包括就业先进地区激励、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少数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强首府、少数民族自治县县庆、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就业见习示范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建设项目、培育劳务品牌项目及其他重点工作支持等,为固定性或一次性投入,优先分配,其中少数民族自治县与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不重复享受(先享受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支持)。
(二)基础因素权重为35%,包括常住人口数、地区经济总量、企业数、规上企业数、规上工业企业数、规上工业企业从业人数、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数、脱贫人口数等。
(三)投入因素权重为15%,包括地方财政投入、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新增企业数、资金支出效率等。
(四)绩效因素权重为15%,包括就业三项指标任务数、就业三项指标完成比例、促进就业工作督查激励、上年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人数、上年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获证人数、新增区外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数、新增区内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数、新增农民工创业人数等。
(五)重点工作因素权重为35%,包括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工作、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灵活就业工作、创业工作、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任务数、新增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新增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易地搬迁安置区培训及当年其他重点工作任务、劳务品牌培训人数、农民工大赛参赛人数、现有农民工创业园数、新增农民工创业园数、农民工创业就业项目数等。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可根据中央、自治区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对审计和督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绩效评价结果差、预算执行不到位、资金结余消化慢的地方,酌情扣减分配数,扣减的资金再次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八条  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收集资金结余情况、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数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按照因素法提交分配资金方案及资金分配测算情况。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向上级单位报送分配资金相关基础数据时,要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加强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真实无误。各级各部门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本级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按中央、自治区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全部提前下达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简化基本身份类证明,强化全流程溯源管理。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各地可再行精简证明材料,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编制就业补助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各市、县就业补助资金分配额度挂钩。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补助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设定、运行监控和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好就业补助资金预决算工作。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拨付到位,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规定进行管理,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资金监管,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约谈、通报机制、投诉举报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提高补贴审核发放效率,充分利用电子社会保障卡线上身份认证和支付结算功能,推进网上申报、审核和反馈。对具有一定期限的支出项目,同一政策实行“一次审批、全期畅通”,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不得要求重复提供证明材料。落实补贴资金发放公开公示制度,实行材料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一次公示。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补贴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为保护隐私应隐藏部分)、补贴标准及金额等。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失误错误,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的原则,综合分析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对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尽职尽责、未谋取私利的,按程序甄别、审核后,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发现以不实承诺、欺诈、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责令退回违规使用、被骗取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纳入个人征信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找工作1.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创业补贴管理细则

2.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细则
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就业创业奖补管理细则





2023-04-090 回答81 阅读0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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