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018年6月4日入职A公司担任叉车工,双方约定工资4500元/月,入职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同年6月12日,李某因工作原因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李某受伤后一直在治疗和休息中。2018年7月23日,李某被认定为工伤,2019年3月29日被鉴定为伤残八级,此后李某未上班,也未办理请假手续。
2019年5月4日,李某书面通知A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7月4日至2019年5月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及各项工伤待遇。
A公司答辩称,公司将依法核算、支付工伤待遇;但对二倍工资问题有异议。
A公司认为,李某入职刚一周就受伤了,公司未来得及与李某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后李某住院治疗休息,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公司。
因此,A公司要求驳回李某关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