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某室内装饰公司的设计师,平日工作时间为9时至17时。一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张某上班,在公司所在写字楼大堂电梯口处不慎滑倒,经医院诊断为胫骨骨折。
由于公司认为张某摔伤的场所不在公司区域,而且也不是正式办公时间,所以拒绝为其申报工伤。
于是张某自行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认定张某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