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多,突然接到公司通知,称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是谈好补偿金额后,公司要职工在离职申请书上签名。明明是单位主动提出解约,为何要职工签离职申请书?这到底能不能签?日前,职工刘先生为此向本报求助。
据刘先生反映,当初进公司时,公司和他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转眼一年多过去了,他觉得自己工作挺认真的,和同事相处也较融洽,到期续签合同应该没问题。但前不久,正在上班的刘先生接到了人事部门的约谈通知。人事经理说,现在公司几个部门要缩减人员,考虑到各方面因素,并和部门经理商量后,决定和他解除劳动合同。
为什么会选择刘先生?人事经理表示,因为他是部门新人,经验不够丰富,能力也不足,所以,决定和他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刘先生也不是非要在公司工作,但是他对人事经理给出的理由却不认同。人事经理见他不说话,便又说,这样的解除或许他会感到委屈,所以公司会多给他半个月的工资3000元作为补偿。原来是给他一个半月工资的补偿金,现在是给他两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刘先生想着强扭的瓜不甜,便同意了。人事经理立马拿出了一份离职申请书让其签字,刘先生一看,申请上写着“自愿离职”的字样,当即感到诧异:解除合同是单位主动提出,并非他自愿,为何要签这样的申请?人事经理却说,这只是公司的统一格式,反正钱一分不会少,签字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