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于2017年10月7日入职某公司,双方口头约定卢某每月工资3000元,试用期一个月。入职当天,公司对卢某进行了新员工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告知公司厂纪厂规、考勤规定、工资规定,以及其他的规章制度等。该公司员工手册上明确规定:“员工试工期7天,试工期间不计发工资。”卢某签收了该员工手册。
10月14日,卢某辞职,公司同意,但表示因其尚处于“试工期”,公司根据规定不予计发工资。卢某不服,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最终支持了卢某的诉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7天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