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9年2月26日应聘到某纺织公司做包装工,双方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3月12日,纺织公司人事部书面通知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因有事没有签订。3月19日人事部再次书面通知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又以工作忙为由继续拖延。3月25日,纺织公司书面通知李某,因他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李某不服这一决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纺织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