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2012年3月1日进入某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后晋升为店长。2016年5月,公司单方面发布了一份承包经营说明,将潘某的月工资分为“基本工资”与“承包经营收入”两部分,并分开支付,但其工作方式及受公司管理的方式与之前相比并无不同。
2018年3月,单位提出,因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不再与潘某续订。潘某对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数额提出异议。原来,公司未将其收入中“承包经营收入”列入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
潘某认为,“承包经营收入”实际上也是自己的劳动报酬,应该计入月工资,并据以计算经济补偿。双方就此未能达成一致,潘某为此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