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只在我们公司工作了两年,怎么就成老员工了呢?”听到刘经理这样的质疑,马女士觉得非常不解。
10年前,马女士入职某化工企业A公司担任检验员,双方共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每次期限均为5年。第二次劳动合同履行到第3年的时候,A公司被当地另一家化工公司B公司并购,成为B公司的分公司。当时,新委派的人力资源部刘经理向马女士承诺,新公司还会继续履行原公司与她的劳动合同。
两年后,刘经理通知她,因她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将与她续签3年期劳动合同;如果她不想续签,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将支付她在新公司工作两年的经济补偿。
对这两个选择,马女士都不满意。她事先打听过,知道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是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于是提出自己是老员工,在公司并购前后的工龄加起来已经有10年了,公司得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愿和自己续签,她也可以离开,但公司应按照10年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但这些要求都被刘经理拒绝了。他表示,原公司被并购后她的工作年限就要重新计算,无论是续签合同还是给经济补偿,都只能参照在新公司的工作年限。
马女士不知道刘经理说的话是否有理,就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