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被认定为非因工负伤,孙师傅被认定为工伤。
评 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的关键点是“工作原因”。孙师傅是专职司机,奉命驾车接人属履行司机职责,驾车的整个过程和途经地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在驾车过程中受伤属于“工作原因”,应认定为工伤。
而对于李先生是否属于工伤,则要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即劳动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认定要点之一是“因工外出”。李先生只是因私搭乘顺路车前往高铁站,所遭受伤害与工作毫无关联,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