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徐某到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从2019年8月起,徐某一直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不想再留用他。但考虑到徐某是老员工,公司与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8月27日,双方签订关于协商解除合同的协议。
该协议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2019年8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徐某2万元作为经济补偿,为徐某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手续;双方确认对工作期间的薪资及相关费用已结清且无任何异议;双方对协商解决劳动关系程序及结果均无任何异议,保证不再提出任何仲裁和诉讼请求。
协议签订后,公司向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后徐某了解到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认为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数额过低,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其月工资4500元及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