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中国观察记者
我们关注到,《指导意见》提出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请问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有哪些标准和要求?相关部门将如何推动实现?谢谢。
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副部长
洪莎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对这个问题的关注。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指导意见》提出了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推动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切实维护劳动就业合法权益等相关措施。近年来,全国总工会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重点围绕生育政策调整对女职工劳动就业、生育保护等方面的影响,开展了源头参与、普法宣传、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建设、制定《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指导手册》、劳动法律监督等工作。去年我们也印发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将就业歧视等问题列入了监督重点。今年我们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新时代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贯彻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实施方案等文件,进一步部署相关工作。
下一步,围绕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帮助职工解决生育后顾之忧,我们还将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源头参与,运用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十周年的实施评估结果,进一步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健全。
二是围绕职工关切,切实做好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建设,更好满足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需求,推动用人单位将弹性上下班等灵活工作方式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的制度机制。
三是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推动和参与专项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8月17日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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