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谭某于2022年3月7日到某家政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谭某根据公司的安排每天工作3小时,工资当日结算。2022年8月8日,谭某离开家政公司。随后,谭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家政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处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双方为非全日制用工,家政公司未与谭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违法,因此裁决驳回谭某的仲裁请求。 案情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本案中,谭某与家政公司系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对劳动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故家政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以及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作出明确规定,即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用人单位在进行用工管理时要确保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上述法定要件,否则双方可能会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如果是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作者:邓超 山东省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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