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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签/倒签劳动合同那些事儿

来源:北海求职网 时间:2023-01-11 作者:北海求职网 浏览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在整个劳动合同关系维护过程中至关重要。书面的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劳动关系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也是后期劳资双方若发生矛盾确定责任主体的重要证据。法律也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做惩罚性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上述法律规定,看似规定得很明确了,但仍然跟不上实践的纠纷案例。比如常见的“补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本文小编查阅各地文件,翻阅数百份案例,尝试梳理总结一二,在此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在实操中有所帮助。

一、补签/倒签劳动合同的定义

补签劳动合同,狭义上可以理解为补订劳动合同和倒签劳动合同。

补订劳动合同,主要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关系后续履行的过程中,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补订的劳动合同开始的期限是补订当天,并未覆盖自用工之日起等类似情形;比如20221月1日实际用工,2022年61日补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有效期为20226月1日-20231231日;

倒签劳动合同,主要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关系后续履行的过程中,倒签书面劳动合同,倒签的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追溯到了用工之日等类似情形;比如20221月1日实际用工,20226月1日补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有效期为20221月1日-20231231日;

备注:上述定义是小编方便大家理解根据自身的认知做出的解释,并非官方法定定义。只要有类似的情形都可以自行归类,不一定局限在补订/倒签的字面上。实操中也可统称为“补签劳动合同”。


二、补订劳动合同VS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针对上述补订未覆盖用工之日起的劳动合同情形,一般实操中用人单位还是无法避免自用工之日起至补订之日(书面劳动合同起始时间等)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争议相对较少。除非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导致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比如(2022)藏0602民初833号案例中法院认为:2021年3月1日劳动者入职,但2021年7月1日用人单位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其应向劳动者支付3月1日至7月1日未签合同3个月4月-6月)的双倍工资

比如川高法民一〔2016〕1号文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于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实际用工之日至补签前一日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宽限期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对于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


三、倒签劳动合同VS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该部分内容属于本文重点分享内容,实操中争议较大。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观点一: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倒签劳动期间的”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持该观点的认为:法律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倒签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故应属有效。若劳动者倒签了劳动合同,根据现有的劳动合同期限已经覆盖了部分甚至全部原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视为双方达成了合意,对之前用人单位的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违规行为进行追认。劳动者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身签字的法律后果,一定程度上也就视为放弃了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主张。法律不予支持有事实基础。

1、比如(2022)鲁02民终4187号案例法院认为:劳动者主张2020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实际是在3月11日签订,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即便存在其所述的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视为其追认2020年1月1日起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故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2、比如(2022)京02民终8081号案例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2021年4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续签劳动合同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了期限为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14日的劳动合同,该份合同期间已经覆盖了劳动者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从意思表示来看,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对之前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追认;从实际履行效果来看,劳动者的权利已被补签合同确认,则其权利视为已经得到法律保护。据此“补签”与“不签”有别,劳动者据此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3、比如(2022)陕0111民初2537号案例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在2021年4月补签劳动合同,并将补签劳动合同的落款日期签署为实际用工之日2020年12月21日,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达成合意,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3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

4、比如深中法发〔2015〕13号文关于补订劳动合同和倒签劳动合同后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问题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后仍有补订劳动合同的义务。由此,用人单位补订劳动合同后,仍然不能免除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所以即使双方后来补订了劳动合同,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但是如果劳动者愿意将劳动合同的期间溯及于之前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应视为其放弃了二倍工资的请求;

5、比如2015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中关于双方当事人补签(倒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应否支持?

参考意见:原则上可不予支付。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倒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6、比如2011年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合同期间,属于劳动者的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倒签”期间的双倍工资。

7、比如(2022)闽0581民初2420号案例法安院认为:劳动者于2021年4月9日补签劳动合同时,若认为其权利受到伤害,完全可以不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但其在两份劳动合同上签字捺指印确认,应视为对劳动合同的追认,故劳动者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8、比如(2022)京03民终6037号案例法院认为:双方于2018年9月14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合同起始日期补签到了2018年6月12日,应当视为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达成了合意。在劳动者无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应获得支持。

9、比如(2022)苏0481民初2256号、(2022)苏04民终3477号、(2017)苏05民终769号案例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从用工之日起算,也可以从用工之后的某个日期起算。但从用工之后的某个日期起算的,之前的用工阶段是事实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段时间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属于一种追认行为,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已经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补签劳动合同意味着在规定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未订立劳动合同,因而超过了时限才出现补签的情况,而补签的劳动合同具有一定溯及力,确保在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的那段时间内,彼此的劳动权利义务能受到保护和规范。因此,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10、比如(2022)京01民终6176号案例法院认为:2019年11月1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自2019年5月3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未举证证明补签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应视为双方针对补签劳动合同达成合意。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2019年5月3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11、比如(2015)常民终字第492号案例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前的二倍工资的起讫时间,但并未明确已经纳入补订合同期限的用工期间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于2014年4月补签了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涵盖至实际用工的当天,对于双方的相应权利义务已作了约定,故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12、比如赣高法〔2020〕67号文中提到:劳动者以劳动合同倒签或补签为由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应如何处理?

答: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劳动者以劳动合同倒签为由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除外。双方补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实际用工之日至补签前一日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宽限期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

13、比如2019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事后补签的,如果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则视为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为,劳动者以未订立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14、比如2015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该补签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主张补签之日前劳动合同期内的双倍工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5、比如201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征求意见稿)认为:本条所称补签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期间后,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将日期倒签到用工之日。对此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一般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时的倒签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观点二:倒签劳动合同无法规避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法律责任

持该观点的认为:倒签劳动合同进一步证明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才倒签。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与补订劳动合同是双重的责任,并不会因为补订了劳动合同而可以免除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所以结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

1、比如(2022)苏07民终1419号案例法院认为:双方对于劳动者系2020年5月入职公司、系2021年3月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无争议,但用人单位认为其在2021年3月与劳动者签订了落款时间为2020年5月1日的劳动合同,不应当支付该期间的二倍工资,本院认为,补签劳动合同无法改变在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不能免除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的上诉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2、比如(2022)沪01民终7187号案例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2020年9月8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2021年6月24日方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时间期限页从“2021年06月24日至2022年06月23日”改为“2020年09月8日至2021年09月7日”)。即便本案双方在2021年6月24日补签劳动合同成立,用人单位亦不能免除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定责任。故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2020年10月8日至2021年6月23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3、比如(2022)桂14民终774号案例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承担二倍工资差额和补签劳动合同的责任,而不因补签了劳动合同就免除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因此,用人单位上诉主张其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后就无需承担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2020年12月10日补签2020年7月1日生效,2020年9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

4、比如(2017)沪01民终2138号案例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于2016年4月20日与劳动者补签了期限为2015年4月25日至2016年4月24日的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对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合理的理由导致劳动合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签订以至于后来予以补签,因此该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能弥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支付劳动者2015年5月27日至2016年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1,150元。

5、比如(2017)川01民终6381号案例法院认为: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20155月1日入职后,于2015年12月1日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期限从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但2015年12月1日之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事实是存在的,故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2015年5月16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6、比如2012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提到: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一年内又补订了劳动合同的,是否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答: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在一年内又与劳动者补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实际补订日期,应根据补订的劳动合同落款日期及其他情形综合认定。


四、总结与建议

从上述汇总分享观点来看,关于倒签合同能否使得用人单位免除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支付责任,主流观点相比小伙们们数一下“比如案例”就可以初步得出。当然,仍然是那句话,裁判观点本身并无对错。个案细节以及法院平衡的利益有所不同,导致劳动争议观点各地相差较异。

小编支持观点一。

(一)从立法本意来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支付赔偿责任打击的是用人单位恶意不予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若后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倒签劳动合同,将劳动合同起始的日期追溯至用工之日,相当于劳动者用自己的实际追认行动“原谅”了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

(二)从实操运用规范角度,本身该法律规定主要约束的是用人单位,并非为了使得劳动者获利。甚至有观点认为该条法律规定本身对于用人单位过于严苛,也使得部分劳动者动用心思故意签署劳动合同因此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以从中获利。持该观点的认为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可以交给劳动监察部门具体落实,比如督促签署,警告,甚至罚款,而不是将权利下放至劳动者。

当然,实操中各地对于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一般对于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也不予支持,避免过度打击用人单位的权益。

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在用工关系建立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尽到充分的沟通协商义务,及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否则对此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建议劳动者也积极关注自身劳动合同签署的情况,若用人单位主观恶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面临补签或者倒签合同时,也需要慎重思考。对于个别诉求可以提前解决后,再落笔签字,也为时不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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