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节(3月8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放假半天。
根据《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妇女节在工作日,女职工照常工作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其支付加班费,也无需安排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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